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1日 09:09:06

晋政办发〔201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培育和发展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构建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以县域为主,逐步设立覆盖市乃至全省地域范围的市场。各县、乡由本级政府主导,探索新的市场形式,也可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建立县域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同时在村级配备联络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建立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打造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的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提供综合服务,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数据库网控中心,与本级各涉农产权主管部门的农村产权信息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农村产权信息共享。开发专属网站,建设专门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和线上交易系统,基于互联网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省、市、县、乡、村五级产权信息的贯通应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产权抵押担保信息,记录借贷主体信用情况,并向银行和担保公司开放,防止农村产权幕后交易、“一权多贷”和贷款投向不良信用主体。

 

(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下放权限、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的原则,积极打破管理条块分割、服务资源分割的格局,实行一站式服务。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政策宣传、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经营监督等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以及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的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村级联络员主要承担信息采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模式和监管机制

 

(六)促进农村综合产权入市交易。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农户自主决定其个人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必须权属明确,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七)探索设立农业融资担保资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金融及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有效突破农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瓶颈。构建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增强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引导各县国有担保机构通过引入股东、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实力,加大支农惠农力度,不断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规模。

 

(八)引入农村保险服务业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以《农业保险条例》颁布为契机,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将财政支农的部分专项资金转换为保费补贴,调动农村参保的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使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遭遇灾害时获得启动资金,及时恢复生产。

 

(九)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交易时,双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的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的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十)构建统一高效的运行管理模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六统一”管理模式运行,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作为组织实施农村产权交易的主要载体,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突出综合交易功能,整合分属不同部门的产品集中开展服务,聚集好行政、中介、法律、金融等各类资源,提供便捷和全方位的服务。通过系统设计和协同建设,全面建成信息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运行透明化的为农服务综合体系。

 

(十一)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制度化建设。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管理办法,明确产权审查监督、组织交易、交易鉴证、抵押融资、调处仲裁、风险防范、收储处置等方法步骤,设计好覆盖产品注册、申请、挂牌、交易、竞价、结算等环节的各类产权交易规则,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指导。理清内部运行和上下衔接的工作程序,建立常态化人才培训机制。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进行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交易风险防范等监督机制,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四、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乡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统筹规划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业部门牵头,发挥其根植农村、熟知“三农”的优势,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指导协调市场运行经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运行资金,并监督财政资金运行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强与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上述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涉农产权的确权工作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对接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

 

(十四)加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扶持力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十五)加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普及“三农”政策和金融保险知识,积极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市场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激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引导更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效运转。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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